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确定居民身份的影响

上一期我们叙述了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意义以及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必备条件。接下来我们谈谈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以后可能涉及的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您同时成为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

在相关国家的税法定义下,那您同一份收入就有可能在两个国家都要纳税。这时就有必要通过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见备註,简称DTA来确定您的居民身份及如何纳税。如果DTA判定您是新西兰居民,那么您全球的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新西兰收入有可能不需再在它国纳税,而且新西兰又一般会给您在它国纳的所得税以一定的税收抵免,因此双重征税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避免。DTA一般会按顺序考虑4个要素来判断个人的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切身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及国籍。下面我们就简单讨论一下。

  1. 永久性住所

您在一个国家是否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所谓永久性住所,一般是指您永久保留使用的家,而不是短期逗留的地方。所谓可供使用,就是您是否可以随时使用一个住所,或是可以在短的时间内比较容易的重新使用一个住所比如可以在短期内终止出租房租约并自己搬入居住。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那么就得考虑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即切身利益中心

  1. 切身利益中心

在考虑个人和经济关系并用它们来衡量您与哪个国家关系更密切时,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或其他活动、营业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都必须综合考虑。如果您保留在新西兰的住所,并且家人和财产都在新西兰,即使由于工作或其它需要您在另一个国家又置立了一个家,那么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有可能仍在新西兰。至于构成切身利益中心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这两大要素,税务局方面并没有孰重孰轻之分,而是两者的结合。如果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整体比重不相上下,那么您将被认为没有切身利益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您的习惯性居处。

  1. 习惯性居处

如果您在一个国家习惯性的或正常的生活,那么该国将会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然,您的习惯居住地可能不止一个国家。要评估哪一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不是看您在哪国居住得更习惯,而是看您在这个国家所停留居住的时间和原因不管是居住在家里或是租赁的地方从而决定您在该国的居住是习惯性还是暂时性。比如,您每年在新西兰大约居住了100天,且每个周末您都在这里度过,那么这里就可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但是,同样在此居住100天,如果您分3次入境,每次居住30多天比如来就医或洽谈生意等,那么这里就有可能不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时, DTA就会考虑您的国籍或公民身份。

  1. 国籍

国籍的概念,新西兰通常是指新西兰公民基于1977年公民法定义。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国籍或公民身份, DTA一般会规定您的居民问题将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若是公司、企业等非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 DTA则主要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来判断其居民国。通常来讲,DTA处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收入来源地征税,个别情况例外,而对企业所得税则根据归属于企业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DTA

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而且不同国家的协议常有不同的规定,必须单独审查和考虑。以上内容是对与新西兰相关的DTA居民定义的一般性理解,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

以上文章由新西兰华人税务专家 Ivy Chen 提供,新之路移民公司并不能担保其准确性。如果您有税务相关的问题,请参阅专业网站 IAL NZ Tax Blog (中文)  或直接联系该公司, 电邮: ivy@ivyadvisory.co.nz